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据了解,《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2月首次修订,其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4月进行两次修正。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是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
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最为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取消GMP、GSP认证。从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确认,GMP、GSP认证已确认取消。
实际上,关于“GMP/GSP认证将取消”的消息在业内流传已久。
2017年10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第十条、第十六条)。
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正草案提出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删除了药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总的来看,此前的取消认证消息不断,但都没正式确定,此次新版《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才算某种程度上的一锤定音。以后药企面临的将是更为严格的监管,同时,标志着我国药品生产监管开始进入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