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的简称,中文译名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于2005年6月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引入的概念,AEO的具体定义是: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2、如何申请成为AEO企业?
答:目前中国海关将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视为中国的AEO企业。因此,如果想成为AEO企业,首先要申请成为中国海关的AA类管理企业,具体申请程序详见海关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3、中国海关已经和哪些国家(地区)实现了AEO互认?
答:2012年6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中国(内地)海关分别与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欧盟海关签订了AEO企业互认安排,并分别自2013年3月15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新、中韩、内港海关AEO互认。其中,内港海关AEO互认是分阶段实施,目前仅在深圳海关的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等四个陆路口岸实施AEO互认便利措施,即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以及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均可在上述四个陆路口岸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4、AEO认证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答:成为AEO企业,意味着企业的通关待遇将得到提升,具体包括减少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等,从而能更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5、AEO企业在通关过程中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措施?
答:目前中国(内地)海关与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实现了AEO互认, AEO企业出口货物到互认国家(地区)海关时,可享受对方海关进口环节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主要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通关便利措施:
1. 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
2.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
3. 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4. 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 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5.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
6. 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
7. 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
6、如果企业的国(境)外客户是AEO企业,他们的货物进口到中国国(境)内该如何在中国(内地)海关通关环节识别其AEO资质?
答:国(境)外AEO企业进口货物到中国内地时,在通关过程中应填写相应的代码,用于识别其AEO资质。
(1)我国企业申报从新加坡STP-Plus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注统一的新加坡出口企业的AEO编码,我国的报关系统才能识别新加坡的STP-Plus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SG”+“12位AEO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STP-Plus企业的编码为AEOSG123456789012,则填注:“AEO”。
(2)我国进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从韩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KR”+“7位认证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3)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7、如果企业已经是中国AEO企业,如何在通关过程中让国(境)外海关识别企业的AEO资质?
答:中国海关AEO企业出口货物到AEO互认国家(地区)时,是以相应的代码作为AEO身份识别。
(1)中国海关AA类企业出口货物到新加坡海关,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按规定将AEO代码录入新加坡海关TradeNet报关系统,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才能识别我国的AA类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AEO代码由“AEO”,“CN”和企业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组成,例如“AEO CN1234567890”
(2)中国海关AA类企业向韩国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企业10位注册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由韩国进口商据此向韩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韩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将该认证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3)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向香港直接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